我个人觉得光是限制种类太一刀切了,容易造成负面影响,还是要对收录LM给出一个本站的定义。至少要有个指南性的模板,这样大家根据这种规范参考才知道哪些要收录才行……所以干脆我来抛砖引玉一番,尝试给一下定义吧,大家都来评评理、补充补充或许能定一个范围。我想画风应该是这样的:
由于失传媒体容纳范围太广,本站的容量和人力资源有限,且由于模糊的定义导致社区矛盾频发,故不得已不能收录大量的失传媒体。因此,现仅针对本站需要收录的LM性质做出以下定义,后文将LM简称为”目标“。
1、目标必须为不刻意深度搜寻的情况下,利用国内外互联网的常用搜索引擎或交易店铺渠道无法快速获得的。
这样首先排除了一堆本来马上就能搞到手的媒体,却还是被写上去了,包括且不限于被急于求成创建的条目、可以在tb或咸鱼买到的实体。当然,鉴于1条件也同样不包含快速找回的LM,因为它们在创建条目之前没有被快速找到。
2、目标不能为具有枚举性的、局部性的整体中一部分的特指。若有条目必须要基于前述条件,则目标的表述必须为此一个整体,而非部分。
这样排除了之前说的某刊的某几期、某新闻广播的某个时段、某直播中的某个片段,因为它们都不符合2的定义。当然后面的描述兼容了本身算是LM的上述媒体,比如你想说A刊的某几期失传或者XX的直播片段失传,你应该在表述中使用”失传的A刊篇目“和”XXX的直播片段“,这样使用整体指代避免了局部滥用条目。
如果整体中确实有好几段需要表达的LM片段,应该全部写在一个整体条目之下。这里有好的例子,比如《课间好时光》就兼容了全部版本,而不是每个版本都开一个条目。
如果对于这个条目中的某几个部分有补充,就全部写在一个页面下就行。
3、目标必须是具有一定或潜在的主观意识的、有意创作的、时间成本的媒体。
这个定义限制了一些完全无意义的内容,比如5M7昨天写过的草稿纸、某市某时间端的监控录像、一段偶然录得的杂音这种东西作为条目滥用,因为他们都不能算是有主观意识创作的和有时间成本的东西。当然如果偶然录得的一段音乐或者一段表演可以符合此定义,因为这些内容指代的具体目标是确实人为有意识地创作。
另外没有人为修饰过的AI产物不属于这个定义,因为AI不是主观意识创作的,是随机生成的。
4、若目标具有重大、广泛的社会影响力,则目标可以不满足定义2、3。
这个定义兼容了诸如”李老八电话“、”德国食人杀人犯录像“这种媒体,显然他们不属于2、3定义,但是有影响力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条目,如果他们确实满足定义1的话。不过这种情况应该少见,因为脍炙人口的东西通常不会遗失。
5、若目标本身或其是一个媒体的衍生线索、则此衍生线索要依次满足全部定义。
这个定义兼容存在性未定、一段GFAP式描述和寻找出处这种条目的情况,那么对于未定的和出处的对象固然不能胡来。
然后,若一个条目不满足上面的定义也不用一刀斩,可以交给管理层或社群内有重大贡献人员综合判定一下,酌情删除一下。目前站内条目频率不算高,从时间人力成本来看有余。